近日好幾則關於拾得人留置權三成的權利,討論的沸沸揚揚,引發許多爭議,讓我有感而發。

先了解一下什麼是留置權?

民法物權編第八百零五條第二項的:「拾得人對於所有人,得請求其物價值十分之三之報酬。」是民法物權編於民國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公布時即有的規定。

第一則,是台北縣一名單親李婦遺失2萬1千元生活費,被拾獲的法律系畢業潘女索討3成報酬,今天(14日)上午兩位民眾看了新聞後,打電話到警局表示要幫助 李婦,一名60歲的林姓男子還帶著2歲大的孫子,拿著6千元到警局表示要給李婦,他對媒體說,年輕人要有惻隱之心,「愛心大家都要有!」
44 歲的李婦獨力撫養兩名子女,月收入僅約3萬元,昨天(13日)領了2萬1千元後,不小心在土城市裕民路、捷運海山站附近,遺失了裝了錢和手機 的包包,她回撥自己的手機,接電話的28歲潘女表示會把包包送到廣福派出所,李婦表示要給潘女紅包致謝,潘女表示自己是高雄大學財經法律系畢業,要求三 成、6300元的報酬,李婦希望少拿一點,但潘女堅持要6千元。雙方在出所碰面後,李婦向潘女求情,警員也幫著李婦對潘女說,「不要這樣啦!」但潘女回應,「我要問學校老師可不可以這麼做。」警方表示《民法》規定如此,他們也無權干涉。潘女則認為委屈,接受媒體採訪時表示,最初是李婦要包紅包給她,她說「不用」,如果要給就會捐出去,還問李婦「6千會不會太多」,她才用李婦的名義捐6千元給母校的動保社。潘女說她覺得驕傲、做了好事。不過,警方表示,昨晚潘女到警局簽領據時,才表示將酬金捐給動保團體,而且還說她只有索取3成現金,而不是「所有失物」的3成,其實已經很客氣。事後校方得知反將此錢送至警局代交還給單親媽媽。

第二則,劉姓男子(三十四歲)前天傍晚在新店市發現疑為走失的黃金獵犬,因去美容時被獸醫從晶片中資料發現他並非狗主人,將狗暫時留置,他強調是拾得人不是侵占;劉向受理報案的碧潭派出所警員鍾佾辰強調,即使失主前來認領,根據民法第八零五條規定,他是拾得人,可依法在六個月內請求報酬十分之三,若對方不給報酬,拾得人可對遺失物有留置權,可將狗帶回家養,經警解說狗無法像錢一樣分割為十分之三,才接受警方說法,聯絡到台中市的失主領回,經向雙方溝通後,劉男願意和飼主簽下同意書,同意不再有其他要求事項,但飼主須在明年每個月寄一次狗近照給他,確認狗狗安好,王小姐欣然同意,解除一場留置權風波。

第三則,住在淡水的一名吳先生,因為妻子剛生產完,因此昨天領了20萬到坐月子中心繳費,途中到一家便當店買東西,不小心掉了10萬元,吳先生焦急報警,幸好一名陳姓民眾,在便當店撿到錢,立即送到派出所,全數歸還給失主。就是知道掉錢的人一定很憂心,陳先生完全拾金不昧,將10萬元原封不動送往派出所,事隔3小時後,掉錢的吳先生也來到派出所,急忙來領錢。失主吳先生:「因為這是有急用的!」

第四則,桃園縣平鎮市袁姓男子靠拾荒維生,一天收入不到200元,他今天上午賣完拾荒物返家途中,在路上撿到裝有30萬元現金及彩券的皮包,送到派出所招領,失主趕來認領時,得知袁姓男子生活困頓卻拾金不昧,哭紅眼硬塞6000元紅包,對袁姓男子既感謝又感動。袁姓男子說,看到皮包有這麼多錢,知道失主一定很著急,所以趕快送交警方;記者問他是否知道依法可以拿遺失金額三成當報酬,他不以為然地說:「什麼三成不三成,又不是我的錢,我怎麼可以拿。」不過由於失主堅持,他最後還是收下6000元紅包。

教育是出了什麼問題?價值觀的扭曲及社會道德的敗壞,現在孩子的書是唸到哪裡去?除了擁有高學歷之外,做人處事的基本和禮義廉恥全拋腦後,眼裡只有錢嗎?所謂情、理、法,情與理還在法之前,多數民眾認為「拾金不昧」,是國人自古流傳下來的美德,道德物權化以後,如何鼓勵人心向善。

「留置權」與「侵占」僅一線之隔,立法院通過這種不合情理的「恐龍法條」,傳統美德的「拾金不昧」、「物歸原主」,可能因為「留置權」而不再出現,希望朝野立委和法務部共同研究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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