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一樣也一樣。

關於「愛」,應該更寬廣些,不受宗教、種族、性別之約束。
人,永遠不是制度。
愛,若可以用法規合約來制定,就太狹隘了。
相愛相持的兩人,擁有成熟人格與經濟能力,領養照護一個毫無血緣的孩子,給予全部的愛,這不是愛嗎?

在高離婚率的世代,有爸爸媽媽的家庭也不能保證幸福美滿,不是嗎?

在這世界上,任何的關係連結,都是內在的投射,反應出你跟自己的關係。
當你擁有自我觀照的能力,內心夠強大穩定,對未知和改變就不會感到恐懼,不會以愛之名,扣上層層枷鎖,去控制別人。

異性婚姻教養的小孩不保證不會有同性的孩子,若有一天當你的孩子是同性,難道你就不愛他了嗎?
爸媽的性別不會傷害小孩,先入為主的偏見和歧視才會。

適不適合進入婚姻,有沒有能力教養孩子,決定的不是性別,而是性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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