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晨候車時剛巧與芳鄰閒聊起信託,讓我憶起四月底參加第23屆信託考試順利取得證照,然而趨使我考照的動機與原因要從兩則小故事說起。

一、約8年前我在現代保險雜誌上看到關於單親媽媽生病後卻擔憂幼子無人托孤與照養的一篇報導,社會不斷上演爭奪保險理賠金時總會出現莫名的親戚熱切地要照養小孩,事後卻拿了錢不盡責反害了小孩,為避免這樣的不幸發生我開始深思與規畫,才明瞭信託的意義以及保護誰呢?為人父母的我們總說:『我很愛我的小孩』,在食衣住行上亦步亦趨的照料,但能否保證未來的每一天都平安順遂呢?真正的愛應讓幼子即使當父母不在身邊也能得到最妥善完整的照顧,因為熟都不知明天和意外哪一個會先到,唯有盡力做好完整的防護網,才是為人父母真正負責任的表現。當時信託法剛成立沒多久,若非專業人士得知此訊息的人可說極少數,向保險業務員詢問信託相關資訊與了解後我決定做保險金與安養子女信託,每年也會檢視並逐步做些內容調整。

二、去年在銀行理專介紹下我竟也踩到雷曼兄弟這個地雷,幸而損失的金額不至於影響生活,老公還反過來安慰我,因為知道我比他更愛錢,投資失利的痛讓我有感與其倚靠別人的專業不如補強自己的不足,可謂『經一事,長一智』。

[ 保險金信託 ] 

壹、 何謂保險金信託?

1、 以實際發生事件來說,還記得幾年前的大園空難與 921 大地震嗎?
因為意外事故發生的令人措手不及,造成一部分的未成年人,年紀輕輕地就擁有龐大的保險理賠金,孤苦無依的他們,怎麼繼續他們原本青春燦爛的生活呢?又該如何妥善運用及保管這筆用至親性命交換而來的保險金呢?這時「信託」可就紮紮實實地派上用場了!
2、 保險金信託就是要規避上述風險所設計的信託服務,它的特色是將「保險」與「信託」相結合,主要功能是避免發生意外事故時,保險金被法定監護人不當挪用、遺族不當管理,以致保險金無法落實保障遺族生活的目的。
3、 所謂保險金信託就是:
保戶於生前預先簽訂信託契約,將身故的保險理賠金信託給受託人(即銀行),由這個公正的信託機構來經管保險理賠金。換句話說,因為簽訂信託契約之故,若保戶不幸身故時,保險公司會將理賠金直接交付銀行,由銀行依信託契約的內容進行管理、運用(運用範圍可以包括存款、購入公債、購入國內共同基金股票、投保等),同時受託的銀行還須將管理運用後所得到的信託利益再交付受益人(未成年子女或心智障礙兒),讓他們能得到最妥善的照顧。

貳、 誰是保險金信託的重要關係人?

在瞭解了保險金信託的意義後,接著所要知道的是究竟有哪些人在保險金信託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
在「保險契約」中最重要的關係人是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與保險人,他們之間的關係為:

然而在「保險金信託」裏的關係人還多了一個受託人,即金融機構∕信託公司,那他們與保險公司之間,又是怎樣的一個關係,該如何相互配合呢?

  在這些環環相扣的權利義務中,正好解決了過去還沒有信託時的一些難題!在委託人逝世後,有受託機構可以替他達成未完的心願,特別是單親家庭及有心智障礙子女的父母,可將保險金當作信託財產,生前透過立契約信託或是立遺囑信託的方式,與保險公司約定好以信託的方式來給付保險金,確保該筆保險金的給付不會礙於法令規定,而由那些突然冒出來的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得到監管的權利。及早做好周全的安排,才能真正達到照顧子女的目的。

參、 誰是保險金信託的受惠者?

1、 在還沒有保險金信託時,相信常會發生這樣的情況:
獲得保險金理賠的受益人沒有能力管理或者對所獲得的保險金管理不善,而有違當初要保人投保的原意。再回過頭看看,誰才是需要去立保險金信託契約的人呢?
☆ 想妥善照顧未成年子女及無行為能力者。
☆ 家有身心障礙子女者。
☆ 有心想要預先規劃保險金者。
2、 以家中有身心障礙子女者來看,很多家長耽心自己往生後,就沒有人可以照顧他們了,但經由專業的信託規劃,家長對子女的疼愛可以不因身故而中斷。身心障礙者家長可透過購買自己的終身壽險,同時設立遺囑信託,將遺產扣除相關稅賦與費用後,交付受託人管理處分,那麼即使自己身故後,受託的金融機構仍可依當初所約定的給付方式,也許分期給付,也許一次給付,如此身心障礙者的起居照護就有著落了,這對一些收入偏低的家庭而言,幫助尤其大。此外藉由運用信託,還可將財富有效且最低成本的移轉給下一代,對有心想規劃保險金來累積財富,照顧經濟上弱勢家人者,便可透過購買儲蓄險,以滿期金來設立一個家庭信託,不僅子女的教育及創業基金有著落,就連自己老年退休時的生活費也預備妥當。
3、 最後不得不提到,現在社會上家暴事件頻傳,有絕大多數都是先生不但無所事事,還對負擔家計的老婆拳腳相向,在這種家庭成長的子女尤其需要運用「保險金信託」來跳脫生離死別、管理能力或因時間長短而造成原先是想照顧子女,但保險金卻落入不負責任的法定代理人手中的情況。

肆、 保險金信託之稅務問題
1、 與信託業務相關的稅務問題,包括有所得稅、遺產稅、贈與稅、土地稅、營業稅、房屋稅、平均地權及契稅。單純信託具備財產專業管理的特性,並不具有明顯之節稅效果,而其中信託行為對於財產移轉所產生的稅賦問題,又以所得稅、遺產稅、贈與稅以及土地稅的牽涉範圍最為廣泛。
2、 信託相關稅法修正案提出有四種情況會分別產生稅賦問題:
(1) 針對信託受益的擁有者若有信託收入的話,課徵所得稅。
(2) 將信託受益權無償讓與,也要課贈與稅。
(3) 因死亡而有未領受的信託受益權,也會課徵遺產稅。
(4) 透過他益信託(註一)約定土地於信託終止後移轉給第三人,課徵土地增值稅。
3、 但如果將這些稅賦的問題,透過保單的設計,再將稅賦風險轉嫁給人壽保險公司的話,那麼要降低稅賦負擔或甚至是免稅優惠都是可以被期待的。
4、 在所得稅方面,以信託方式約定某一期間內的一次給付或分期給付,也可因所得分散而享有綜合所得稅的節稅利益。在贈與稅方面,通常父母在基於望子成龍、望女成鳳的心態,會贊助子女一些出國深造或創業的資金,一般的信託方式,信託受益的擁有者(指定給子女)會被課所得稅,而若將信託受益權無償讓與子女,也要課贈與稅;但這時若透過保險金與信託結合的話,不僅可以免去臨時籌措資金的窘況,同時還可以避免父母的贊助資金被課贈與稅。
5、 在遺產稅方面,當信託受益人身故,信託受益權就成了遺產,而繳納遺產稅的問題也就隨之發生,這時就可透過投保個人壽險的理賠金來作為遺產稅的資金來源。土地增值稅的部分,則可透過「生前贈與」、「死後繼承」的方式,將土地增值稅轉移成贈與稅、遺產稅,搭配人壽保險的規劃來減輕稅的負擔。

註一:「他益信託」是指當信託合約的受益人有委託人以外的第三人時,此合約就是「他益信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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